一、購貨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銷售方虛開的情況下,對購貨方應當如何處理?
 按照相關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化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按以下處理:
 1、購貨方(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于銷項稅金的,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法追繳稅款,處以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2、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或者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以上述第一條,第二條所列的方式取得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稅款,或者未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按所取得專用發票的份數,分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是虛開的專用發票,或者讓他人為自己提供虛開的專用發票的,應當從重處罰。
 4、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偷稅、騙稅,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論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1、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即上述第二條中的“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的情況。
 2、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銷售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外地區的,即上述第二條中的“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的情況。
 3、其他有證據表明購貨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系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即上述第一條中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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