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死心塌地地干活,她們卻這樣對我!”9月8日12時許,長春市婦產科醫院門口,張女士向路人講述自己的遭遇:“今年2月,我受雇邦潔清潔服務公司,試用兩天半后,公司突然讓我走人,而且連一分錢工資也不給。”
張女士:干了兩天半一分未得
據張女士講述,今年2月10日,在長春市工會推薦下,她來到邦潔清潔服務公司當清潔工。工作開始前,公司經理告訴她們工作前三天是試用期,然后是正式錄用,隨后有人帶她們清掃一樓大廳。第三天中午,經理突然對她說她不適合這份工作,讓她走人,但卻不給發工資。9月7日,張女士來到市工會找工作,發現那位經理在招工,張女士立即向其索要工資,未果。8日,張女士來到其辦公室繼續索要。
清潔公司:事前說試用期不發工資
隨后,記者見到了邦潔清潔服務公司的石英經理。石經理說:“今年二月份公司招聘,市工會介紹來三名工人,其中張女士與另一位女士競聘大廳清潔工。開始工作前,我就對她們說,按公司內部規定,每位新員工進入時,開始的前三天是試用期,不計工資。三天內不合適或不能勝任這份工作,公司不錄用。當時她們認可后,才開始上班試用的。”石經理還說,適用期實際就是培訓期,因新工人工作不熟練,在試用期內由做得較好的工人帶領、指導工作。“她一共試用了兩天半,但我對她的工作不認可,覺得她不勝任這項工作。”據石經理講述,試用期內要積極主動,衛生要保證要求,自己與帶班班長覺得張女士未達到這一要求。因此第三天上班時,告訴她不合適這個工作。
律師:雇傭單位違法
試用期就不用發工資嗎?記者為此咨詢了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說:“憲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報酬的權利。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試用期不發工資是違反勞動法的。試用期內工人包括學徒都必須給工資。具體發放多少,如事前雙方有協商,可按協商結果發放,若未協商,則按各城市相應制定的標準發。對于張女士所遇情況,駱律師說,即使事前講明試用期不給工資,也屬違法,除非雇傭方發放工資時被雇方主動放棄才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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