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一名即將畢業的大學生,面臨就業。你是否了解相關法律?你是否遭遇因為不懂勞動法而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本報與全國各大律師事務所聯合開辦“律師在線”,為你解決在找工作過程中碰到的困難和疑惑。
上海讀者沈蔚來電咨詢:我是北京某大學2004屆畢業生,現正在上海一家外商獨資企業實習。公司提出,如果按我現在的實習成績,今年7月畢業后我就能到公司上班。但上班之后還有6個月的試用期,并且試用期滿后,公司才肯與我簽訂勞動合同,請問該公司的這種做法是否違反勞動法?還有就是有關社會保險的問題,從我了解的情況來看,員工在試用期間,該公司不會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請問,如果在試用期間辭職,我可否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要求該公司補繳社會保險?
本刊常年法律顧問重慶海外律師事務所趙長友律師(咨詢電話:023-61982000):關于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的問題。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是違法行為。
《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這說明,一旦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從時間上看,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個部分。無論試用期還是合同期,勞動合同當事人都受同一個勞動合同的約束,雙方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來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從你所說的情況來看,不按《勞動法》規定單獨約定試用期和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都是錯誤的。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試用期單獨訂立勞動合同的認定為試用期無效,合同期為正式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不訂立勞動合同的,那么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關于社會保險的問題,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也是錯誤的。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法定的強制制度,是必須要執行的,沒有任何余地,任何逃避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戶口不在企業所在地,繳納社會保險有一定的麻煩,如果公司為你辦好居住證后,繳納社會保險就方便得多。如果你在試用期間辭職,企業也應當按照你的工資標準,從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時起為你繳納社會保險。
職場貼士:學著做個好領導:如果你想讓大家信服,主動推你為紅人,必須花心思去了解公司大大小小的一些事務,我當然不是說你要把最后一分鐘都排的干干凈凈,但是,你應該讓同事和屬下相信你是在控制一切,對公司的一切都了解,他們會因此對你尊敬。而且你的上司也會對你留下好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