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律師:
您好?選我縣國企改制在企業同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標準上是依據原勞動部[1994]481號文件,但執行的是不論實際工齡長短一律為“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工資。當職工提出不符合481號文件相關規定時,有關領導出示的依據是一本《中小企業促進法實施讀本》。該書第278、279兩頁對481號文件的第五、六、七條都是原文引用,而對第八、九條在引用原文后,都分別添加了一句“最多不超過12個月”,這樣便由原來的無上限改成了有上限。職工提出未說明任何理由而對原規定進行根本改動不能成立,況且屬于讀本,不足為憑,應以國家正式文件為準。而領導答復這是出自國家正式出版由諸多專家學者編寫的書中,可為依據。最后商定通過咨詢國家有關法規制定的權威部門,以確定應以哪個為準。故請根據國家的政策法規答復以下問題:
1、改制企業同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標準應按國家哪個文件執行?除481號文件外是否還有新的政策法規?
2、以上所舉《讀本》對481號文件中第八、九條的修改是否成立?能否作為對改制企業職工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依據?
山西省襄汾縣商業總公司人事股
貴公司人事股:
您好!傳真收悉,解答如下:
一、《中小企業促進法實施讀本》一書中有關經濟補償金問題,系部分專家學者對其實施過程中發表的個人看法和觀點,不能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依據。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原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執行。該文件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范圍和標準,是貫徹執行《勞動法》正式發布的配套規章,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依據。除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外,還有勞部發[1995]309號,勞辦發[1995]35號,勞辦發[1996]33號等有關文件規定。
二、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適用范圍,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第五、七條已明確規定了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在第八、九條中并未規定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也就是說,第五、七條規定了上限,而第八、九條未規定上限,即未封頂。另外,勞辦發[1995]35號文件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適用于該辦法第六至第九條”。因此《中小企業促進法實施讀本》中對第八、九條在引用原文后,分別添加“最多不超過12個月”是無效的。
職場貼士:人人都有改造世界的能力,你自然也不例外,多參加一些活動,幫助別人,也是幫助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