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的財務(到職6個月)在工作中一直失誤不斷,與同事、主管、供應商也不斷吵架,年前適逢年終審計,與審計的人員也發生爭執,并于1月17日口頭提出春節后不來了,但公司認為審計還沒有通過,還有諸多問題,而且,如果辭職也要提前通知,待新人到位交接清楚后才能離職,故要求她春節以后還是要來。
2月11日,她又跟主管發生爭執,后兩人協商于當日離職。2月12日下午,她來公司要求一個月薪資的經濟賠償和一個月薪資代通知期。并揚言不給她就申請勞動仲裁。
請問,這樣的情況,公司是否該付給她賠償呢?
可是我們已經把工資結給她了,我們還是很正規的公司,勞動合同有簽,離職后退工單也開給她了,如果可以列出她在工作中的失誤例如多付款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可以嗎,這樣結果又如何?
答: 首先,公司財務于1月17日曾口頭提出過辭職,一些人力資源部門就認為,這時就應該是財務提出辭職的時間,那應該屬于勞動者自己解除勞動合同,不應該發生什么經濟補償金的事啊?可是,我們國家的勞動法有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呵呵,以后經理人和人力資源得記住,員工口頭辭職的不作數哦。
結果2月11日,公司財務與主管又發生激烈爭執,雙方決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我估計在爭執中,雙方面紅耳赤,激動得只對于當日離職一事達成了一致意見,而對于由離職可能引起的一系列糾紛都沒有做出協商,寒……
雖然法律法規上沒有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書面的要求,但是我在這里提醒,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該盡量以書面形式。不然到時候對方翻臉不認帳,那豈不是白白浪費精力?對于沒有協商到的地方雙方應進一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就要看到底是誰在協商解除之事上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是用人單位先提出,則按照國家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代通金因為是協商解除一般是沒有的;如果是勞動者提出,那則按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辦。
公司在這件事上有點便宜可賺,因為公司財務說,她去申請仲裁。按照我們國家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她要公司承擔經濟補償金,就必須有證據證明是公司先提出解除的。說實話,這樣做有點難度,除非當時書面留下了相關把柄。
從法律工作者的角度看,這個案子如果仲裁公司的贏面還比財務大。
職場貼士:規則要遵守,你不該為違規結賬。開車時要遵守交通規則,闖紅燈、壓實線、走匝道,都是違規行為。你可能一時僥幸,覺得沒有警察在附近,違規也無所謂。可是很不巧,頂上安了攝像頭,警察就在不遠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