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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企業生死存亡的關鍵因素,一些競爭對手常常會利用不正當手段爭奪人才。
企業的人才,尤其是研發經理、銷售經理、項目經理、財務經理等掌握著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他們的流失將可能造成企業重要商業秘密的泄露,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甚至造成一個企業的癱瘓、破產,也絕不是聳人聽聞。一系列商業秘密泄露案的發生,日益引起人們對勞動法上的競業限制的關注。
為了防止勞動力市場的不當競爭,維護公正、有序的競爭秩序,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ㄒ唬└倶I限制不能被濫用
競業限制制度的設立是為了平衡在市場競爭領域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勞動者由于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會導致其自身就業能力的下降,因此,競業限制不能夠被濫用,競業限制也需要被限制。
1.適用的人員范圍限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競業限制僅限于以下三種人員:①高級管理人員;②高級技術人員;③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競業限制的期限限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競業限制的補償限制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競業限制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不啻為一種昂貴的工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數額可以由雙方協議約定。值得注意的是,關于具體數額我國目前尚無統一規定,只是有些省市對補償數額做了規定。
(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要承擔不利后果
如果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則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具體體現為以下兩種方式:
1.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里的違約金數額由雙方進行協商確定。
2.賠償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承擔不利后果的方式雖有兩種,但這兩種方式不可同時適用。根據上海市的相關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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