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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1999年7月,某公司通過上海市職業(yè)介紹中心舉辦的招聘活動,聘得持有某財經(jīng)大學(工商管理專業(yè))文憑的劉某為公司銷售經(jīng)理,雙方于1999年8月12日簽訂聘用合同,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在合同履行6個月后,公司查實到劉某的學歷證明系偽造,遂通知劉某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劉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確定勞動合同有效,并支付解除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庭審中,雙方各執(zhí)已見,劉某認為:公司根據(jù)他的工作經(jīng)歷招聘了他,并在實際中證明他是能夠勝任工作。雖本科系虛假,但公司在招聘時應當對其有核實的義務。公司未與核實其過錯在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現(xiàn)公司以假文憑為由,解除其合同顯然違反合同約定,因此,應支付其經(jīng)濟補償金。公司認為:劉某以欺詐手段使本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應屬無效,也不存在經(jīng)濟補償金的支付問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申訴人(劉某)要求被訴人(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jù)。
案件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劉某是否采取欺詐手段,公司在與劉某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經(jīng)知道劉某所持文憑為假以及由此產(chǎn)生的后果雙方如何承擔的問題。
一、劉某采取欺詐手段與某公司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18條規(guī)定,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公司在招聘有關崗位人員時,提出了對所需人員的要求,劉某明知自己不具備大專學歷,卻隱瞞真實情況,并提供系偽造的大專文憑,誘使公司相信其具有大專學歷,受過專業(yè)教育,因而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劉某為追求自己的利益,違背誠信原則,侵犯了公司選擇適當?shù)膶I(yè)人才擔當相關工作崗位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構成欺詐。勞動合同自始無效。
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應如何承擔責任。
根據(jù)勞動法規(guī)定,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劉某與公司的關系應當恢復到雙方訂立勞動合同以前的狀態(tài)。因此不存在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問題。
職場貼士:一些事可嘗試不去計較,所謂難得糊涂,用一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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