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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小姐自2007年入職深圳市寶安區Y公司,T小姐與Y公司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8年6月,T小姐因故從Y公司離職。之后,T小姐向深圳市寶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Y公司支付其2008年2月至2008年6月的雙倍工資合計五千余元。
「裁決結果」
仲裁庭審中,Y公司的代理律師辯稱,Y公司與T小姐的勞動關系已經于2007年12月31日自然終止,2008年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就此問題T小姐舉證如下:(1)2008年T小姐簽領工資的工資明細表(因該證據屬用人單位保管,T小姐提交的是對工資明細表拍照的照片),但Y公司的代理律師認為T小姐未提交證據原件,不予認可;(2)2008年6月T小姐向深圳市寶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投訴的《群主來訪處理登記表》,在該證據中,Y公司代表的申辯意見未提及2008年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
深圳市寶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根據T小姐提供的《群主來訪處理登記表》等證據,足以認定2008年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故裁決:T公司支付T小姐因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五千余元。
「律師評析」
本案中,T小姐提交的《群主來訪處理登記表》是一個關鍵證據:如果T小姐確實在2007年12月31日離職,那么2008年6月Y公司的代表到勞動部門處理T小姐投訴時的申辯意見應當為“T小姐已經離職”,但是當時Y公司代表的申辯意見未提及2008年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而在仲裁庭審中Y公司的代理律師辯稱2008年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有違常理,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此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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