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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員工不滿“處罰” 店長責令“下崗”
去年10月18日,曾小姐在柳州市通過世紀聯華公司的統一培訓。培訓時,曾小姐聽老師說過,公司盤點時如果出現商品損耗,員工必須填補。后來,曾與公司簽訂了6年期的勞動合同,但一式兩份的勞動合同,全被公司統一“保管”。不久,曾被派到聯華榮軍店上班。
今年2月18日晚,曾所在的店進行盤點,店長韋柳桃告知曾及其同組員工,由于她們負責的貨架商品損耗較大,要求她們每人交200元現金填補損耗。曾不同意店長提出的填補金額,店長則以曾不服從管理為由,讓她第二天“不用來上班了”。
曾小姐不服,于2月19日和23日分別以口頭和書面形式,向世紀聯華公司反映自己的遭遇,要求總公司給出合理的答復。曾小姐想弄明白:現在自己算是被辭退,還是待崗?
2月24日下午,就曾小姐反映的情況,記者來到聯華榮軍店。在店里,記者未能看到任何關于商品損耗要求店員賠償的相關規章制度。記者詢問幾名店員,她們都稱與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但合同文本全都由公司收去統一“保管”了。關于商品虧損賠償的制度,也是在培訓時聽老師說過。不少員工表示,該規章制度在制訂時并沒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更沒有公示。
“曾小姐并沒有被辭退,她與店長之間可能有一些誤會。”世紀聯華公司人事處經理李女士表示,公司并沒有辭退曾小姐,只要她本人愿意,可以繼續留在原店工作,也可另擇其他分店上班。曾這幾天離崗,算調整期,公司照發她的工資。
李說,培訓時,公司已向新員工介紹了規章制度,如店員所照看的柜臺商品損耗超過公司允許的范圍,員工需要承擔相應的損失。由于公司規章制度較多,而且已制訂有些年限了,因此沒有在每個分店里公示。這是公司考慮不周,她會將此事匯報給領導加以改善。至于公司統一“保管”員工的勞動合同文本,李表示無法回答這個問題,這是公司的規定。
[法律詳解]
合同不能統一“保管” 規章制度必須“公示”
那么,聯華公司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柳州市魚峰區勞動監察大隊大隊長呂紅鷹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其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聯華公司統一“保管”勞動合同屬違法行為,一旦出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時,給勞動者維權造成一定的困難。勞動者遇此情形,可撥打12333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舉報。
“用人單位制訂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廣西眾維律師事務所韋秋建律師說,這一點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勞動者認為公司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未經上述法定程序的,該規章制度對員工不具有約束力。
職場貼士:當你決定要不要說“是”的時候,把它想象成這是一件你在下周就得要做的任務。別僅僅因為它似乎看上去很遙遠而且繁重,所以你就去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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