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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楊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8年7月25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作出仲裁裁決。楊某不服該裁決,于2008年7月31日向某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原、被告雙方的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提成工資等共計3萬多元。2008年8月12日,某房地產公司向某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
「分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小額和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實行一裁終局,裁決書自作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該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分別賦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同的救濟途徑,勞動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具有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勞動者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用人單位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兩案關系如何?應如何處理?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勞動爭議案件應中止審理。理由是:中級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上下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指導關系,為避免上下兩級法院裁判的沖突,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基層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中止訴訟,待中級法院審理完畢后再恢復審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案應裁定終結撤銷程序。雖然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一經起訴,仲裁裁決不生效。而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的是生效的仲裁裁決,仲裁裁決因勞動者提起訴訟而不生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訴訟標的已經不存在,該訴訟程序失去存在的基礎,應當裁定終結撤銷程序。
第三種意見認為,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案應裁定中止訴訟。
「評析」
筆者贊成第三種意見。理由是:
1.仲裁裁決在勞動者的起訴期限內或起訴后,其效力具有不確定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1)裁決書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能再申請仲裁機構仲裁。(2)裁決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有訴與不訴的選擇權。勞動者認為仲裁裁決對其有利,可以選擇仲裁裁決生效,勞動者認為仲裁裁決對其不利,可以繼續提起訴訟。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起訴的,仲裁裁決是暫不發生效力,而非永久喪失效力。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撤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法釋〔2000〕18號)規定,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準予撤訴的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可見,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對用人單位是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對勞動者是否生效,取決于勞動者是否提起訴訟。勞動者收到裁決書后,要求對方履行、向法院申請執行或在規定的訴訟期間未起訴、起訴后又撤訴的,可視為勞動者放棄訴權,裁決書對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勞動者的起訴期限內和勞動者起訴后,仲裁裁決的效力處于中止狀態,進一步說,仲裁裁決的執行力中止。
2.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與勞動爭議訴訟是并行審理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訴訟標的是生效的仲裁裁決是否應當撤銷。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標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實體上的勞動法律關系,二者的訴訟標的不同,理論上可以并行審理。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看,勞動者的起訴期間與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起訴期間存在部分重疊,沒有先后之分,說明立法也采取了上下兩級法院的并行審理制。實踐中,容易發生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與勞動爭議訴訟相競合的情形。
3.在勞動者已經起訴的情況下,繼續審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存在法理障礙,也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勞動者提起訴訟后,產生兩個法律后果,一是使生效的仲裁裁決的效力暫不發生,導致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失去審理對象。二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到仲裁前的情況。勞動者堅持訴訟的,基層法院應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實體裁判。雖然判決內容不評判仲裁裁決的效力,但事實上仲裁裁決是永不生效。如果中級法院也繼續審理申請撤銷仲裁案件,將根據仲裁裁決有無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應當撤銷的情形,作出兩種裁定:裁定駁回原告的申請請求或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即使裁定駁回原告的申請請求,仲裁裁決因勞動者的起訴仍不生效,雙方的權利義務仍需通過勞動爭議案件確認。可見,無論中級法院作出何種裁定,均無任何訴訟效益,徒增中級法院的負擔和當事人的訟累。因勞動者起訴導致仲裁裁決是暫不發生效力,并非喪失效力,中級法院裁定終結訴訟沒有依據,勞動者撤回訴訟的,仲裁裁決效力恢復,裁定終結訴訟必然損害用人單位的救濟權。
綜上,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勞動者已經起訴,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法院受理后應裁定中止審理。勞動爭議案中勞動者撤回訴訟的,中級法院恢復審理;勞動爭議案作出實體判決的,中級法院裁定終結撤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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