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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不是用人單位說多長就多長呢?試用期之后簽訂合同是否可靠呢?海珠區的陳先生日前致電本報,詢問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問題,對此,記者咨詢市勞動部門了解到,用人單位雇用求職者,雙方可以在試用期后簽訂勞動合同,但試用期必須納入合同期內。
用人單位招聘使用工人,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只要勞資雙方有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或者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關系就成立。
其中,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工作證”、“服務證”等證件;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或者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都可以作為憑證認定雙方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包括用工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半年以內的,一般不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1至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有關文件還明確,建筑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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