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職場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職場知識學習網站!
王先生是一家外資企業的人事主管。最近,他受單位委托,招聘了一名工程師,約定試用期3個月。該工程師工作兩個月后,單位因不滿意想辭退這名工程師,王先生不知道,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需要,則經濟補償金是多少?
坐堂律師:上海市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盧意光
根據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要求單位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雇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因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種很主觀的看法,如果允許以此作為解雇員工的條件,將有可能導致單位惡意規避法律,尋找種種借口隨意解雇員工。
2008年1月1日即將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與以前的勞動法規之間存在很大的區別。比如經濟補償金,目前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經濟補償金是一個月的工資收入,六個月以下的則沒有經濟補償金;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案中,如果單位目前解雇該員工,由于他工作未滿半年,所以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職場貼士:證書雖然不能完全代表能力,但是能考下來證書也是能代表能力的(抄襲,作弊除外),所以這個東西多多益善,所以要多多拿證。
下一篇:勞務派遣,規避《勞動合同法》的法寶?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試用期公司也不能隨便解雇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