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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有關證據的內容。但從我國目前的有關規定,下列事實在仲裁中可作為證據:
職場貼士:如果你感到忙不過來,仔細想想自己的時間都花到了哪里。對自己誠實點。你花了多少時間上網、多少時間去尋找亂放的東西、多少時間去做其實是別人的工作?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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