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高新技術企業的一名員工,去年11月,我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期滿,遂明確表示不與單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在終止合同結算工資時我發現,單位沒有向我支付國慶節以來的加班工資(公司有考勤記錄),其他員工都享有的10月份獎金也沒有我的份兒。我向公司提出異議,卻沒有得到答復。為此,我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單位補發工資和獎金。仲裁委員會受理后已經進行了一次開庭審理,還沒有作出裁決。庭上,仲裁員要求我提供加班被克扣獎金的證據。由于有關證據都在公司那里,我只好提請仲裁庭到單位調查取證。但到現在,并沒有工作人員到我單位進行調查取證。我向仲裁委員會詢問,卻被告知仲裁部門不去調查,只有勞動監察大隊才去調查取證,但是勞動監察大隊和仲裁委員會是兩個系統,二者沒有工作上的關系。
請問:在勞動者無法提供相應證據時,仲裁委員會應否到單位調查取證?如果不去調查,聽仲裁人員的口氣,我可能要敗訴。那么,我在申請仲裁的同時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嗎?
答:關于您咨詢的“勞動者無法提供相應證據時,仲裁委員會應否到單位調查取證以及申請仲裁的同時可否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的問題,非常典型,實踐當中,很多勞動者也經常遇到。現在,我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答復,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時,有權向有關單位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并有權向知情人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由此可以看出,仲裁委員會在審理案件時,是有調查取證權的。但該項權利的行使與否,完全由仲裁委員會根據案件自主決定。實踐當中,大多數仲裁機構由于人員少、案件多和交通工具缺乏等因素,并不去有關單位調查取證,而是在庭審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當事人當庭提供。因此,在您提請仲裁時,仲裁委員會要求您提供證據而不是去單位調查取證的做法并不違法。
至于說“在提請仲裁的同時能否向監察部門舉報”的問題,《勞動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這里的“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根據勞辦發?1994?289號《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三條第二款之解釋,是指“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由此可以看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動者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進行監察舉報。這也就是說,在提請仲裁的同時,勞動者還有權向勞動監察舉報。
當然,提請仲裁和勞動監察舉報同時進行可能會增加兩個部門的工作量,甚至會出現仲裁結果和監察處理結果相互矛盾的情況。因此,這就要求仲裁部門和監察機構在工作中要加強聯系,互相配合。
職場貼士:最近離婚的“驚悚”細節。即使一切屬實,提到這個話題則會顯示你這個人不夠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