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有著20多年工齡的老職工,今年年初,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與一行人發生口角,并將對方打傷,經過法院審理,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法院判決后,單位就以我觸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單位這種做法有法律依據嗎?
根據當事人劉某的情況,盧溝橋街道司法所認為:第一,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勞動法》第25條第4款的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勞動者觸犯法律構成犯罪,不管勞動合同是否到期,用人單位都可以解除。”所以您因傷害構成犯罪,單位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的決定是合法的。
第二,按法律規定不能支付劉某經濟補償。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所以單位的做法是沒有錯誤的。
職場貼士:談話偶爾會陷于沈默,為了化解冷場的情況,你腦中浮現的念頭,不可隨意脫口而出。務必叁思而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