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講了企業雇主以“口頭協議”的形式來盤剝試用期新人,那么,即使與新人簽下了合同,是不是意味著可以大功告成了呢?那也未必。因為一些居心不良的企業雇主,照樣能夠在“試用期”三個字里找到盤剝新人的辦法,那就是故意延長新人的試用期!
盡管法律規定企業與新人簽訂勞動的試用期合同是有時效性的。但有些企業雇主卻在試用期過后,對新人將要“轉正”會給企業增大成本感到心疼,于是往往未經和新人打招呼,以對方工作能力尚未達標為由,單方面延長使用期。對于這種繼續盤剝的行為,盡管新人會很不滿,但又找不到維權的條款,只好咬著牙服從雇主的決定。
《勞動法》指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能通過延長試用期,對新勞動者繼續進行考察。
情景案例
有一個叫陳潔的大學畢業生和一家公司簽訂了五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在試用期間,陳潔出過幾次小的差錯,但對工作沒有太大的影響。但該公司在試用期滿前通知陳潔說,鑒于她工作中經常有差錯出現,需要進一步考察,于是公司決定將試用期延長三個月。陳潔由于當時急于找份穩定的工作,也沒有說什么。然而,讓她想不到的是,六個月試用期滿后,這家公司竟作出決定說,由于她在試用期的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要與她解除勞動合同。這對陳潔的打擊太大了,她想重新找工作單位,卻生怕再次重蹈覆轍。
新人同題困惑
?我所在的企業已經兩個月沒開支了,這時候向雇主要錢,不被他找個理由炒了才怪呢!
?試用期本來是雙方自愿的,可是我們一旦進入試用期,就像踩上了一條不知航向的船,只能任由這條船的主人擺布,根本就沒有自主權。
?新人嘛,誰能保證在試用期不出點差錯?如果因為出差錯就可以作為被雇主作為延長新人試用期的理由,那么我們新人能找出幾個不是“留級生”的?
?有的雇主很鬼。為了規避《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他們會等試用期完了后,以你能力未達標為由炒了你,然后叫你重新簽訂合同。這樣,新人就不得不再從新的試用期開始工作了。
為新人維權支招
第一招:如果企業雇主有意與你簽勞動合同,為了盡量避免出現勞動爭議,最好的方式便是在雇傭關系開始時,即主動向企業雇主問清楚試用期限、評估標準、試用期間是否會根據工作能力的考評進行彈性延長等問題。這些問題問清楚了,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應為3~6個月,企業雇主已無權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面的解除或延長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條款)。
第二招:如果試用期滿后,企業雇主對你的工作還不甚滿意,要延長你的試用期,你就應該要求企業對你不滿意之處向你提出具體的依據(以合同書中規定的錄用條件為準),如果企業雇主只是泛泛地口頭輕描淡寫,而拒絕出具延長試用期的相關依據,你就應該指出對方的決定是違法的,并要求對方立即收回延長試用期的決定。
第三招:如果試用期滿后,企業雇主既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對你進行考評,也不通知你是否自然“轉正”,但發的卻仍然是試用期標準薪水,這就等于單方面變相地延長了你的試用期,這種做法同樣是違法的。
對于上列企業雇主因為違法現象而侵害了你的試用期權益,你就應該依法向對方提出交涉;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就應該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你對仲裁的裁決不服,還可以向當地基層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消該仲裁裁決。
法律自助參考條款
?《勞動法》第17條、第21條、第25條、第41條。
?《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
職場貼士:Communication溝通:在工作中掌握交流與交談的技巧是至關重要的。我們不僅僅要確定對方是否了解我們的意圖,更重要的是讓彼此在同一個觀點、同一件事情上,可以取得共識。這其中的溝通,仰賴的就是個人溝通的技巧。因此如何有效溝通,表達自己的理想與見解,是一個很大的學問,也是決定我們在社會上是否能夠成功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