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服裝廠招來一批新員工,分別與她們簽訂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1個月。30天過后,人力資源部進行考核。小賈因為家里老人病故,前后缺勤15天,小易的工作技藝不佳。人力資源部建議,小賈、小易延長試用期一個月。小賈、小易對此很不理解。
【律師觀點】試用期是供合同雙方當事人進行互相考察的期限。在此期間,勞動關系處于一種不十分穩定的狀態,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只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小賈在原定試用期內,請假時間長是不符合考核標準的。小賈認為自己在技術上沒挑,沒有道理單方面再延長她的試用期。但是用人單位對于試用期考核的標準中事先規定了工作熟練時間,以及在試用期應該完成的工作量。作為考核標準,顯然小賈不合格。
用人單位是有權選擇辭退的。目的是避免形成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條款的行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公司應該征求員工小賈的意見是否同意延長試用期。如果不同意延長,用人單位應該首選解除合同。
小易顯然是不能勝任工作,應該在辭退之列。如果小賈、小易不愿意離開用人單位,經過她們同意,延長試用期,屬于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要約,符合勞動法宗旨。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的,延長期限只能以一個月為限。
職場貼士:心愛的明星球隊或運動員。你最喜歡的可能是面試官最討厭的,即使官憑這一點就反對你很不合理性,可是也無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