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兩個月前我經朋友介紹,應聘到一家外資企業擔任客戶主管。勞動合同為期2年,試用期為4個月。試用期內工資為3000元。工作到現在,我發現該公司好多方面都不盡如人意,于是最近我提出辭職。沒想到單位卻說我違反了勞動法,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所以扣著我本月的工資不發。請問:單位的做法是否正確?我在試用期內辭職是不是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
答: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也就是說,只要是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單位提出辭職,而且既不要提供理由,也無須提前30天通知。所以,你在試用期內對單位感到不滿意,提出辭職的做法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所以,單位不發給你當月工資的做法是不對的,你完全可以舉報或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另外,你們單位給你設定的試用期限也是不對的。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職場貼士:對于難解決的電話、任務或電子郵件要盡快處理。拖沓會增加它們的難度。把它們搞定會極大提高輕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