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家住萊蕪市大王莊鎮的董某,來到淄博某建陶公司做配料工,那時他還不到15歲,在單位干了大半年,一直沒有人知道他還是一個未成年人。
2004年10月1日,董某在該建陶公司從事配料工作時,右手不慎被輸送機的傳送帶絞傷。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右肘前臂、腕部皮膚、軟組織及肌肉挫裂傷。同年10月20日,董某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2005年3月13日,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董某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傷害為工傷。
《工傷認定決定書》下達后,建陶公司不服,向張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勞動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法院經審理查明,由于董某進廠上班時和受傷時均未滿16周歲,淄博市某建陶公司屬非法用工,建陶公司與董某之間并不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因此,對此類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不應受理。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有關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董某在受傷時未滿16周歲,是童工,屬于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在傷害賠償前不進行工傷的認定,應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2005年11月20日,張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法院判決后,該建陶公司以法院認定該企業屬于非法用工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提起上訴。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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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尤其是童工)的身心健康,國家制定了專門的法律。國務院早在1991年4月就頒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并且規定兒童的父母或法律監護人有義務保障其不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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