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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勞動者打官司難的問題。因為,這類糾紛,一般要求先經過勞動仲裁,然后才能訴至法院。勞動仲裁費用高、時間長,使不少人望而卻步。而新的司法解釋規定,欠薪糾紛,勞動者可以持工資欠條以勞動報酬糾紛直接向法院起訴。
勞動者持工資欠條直接向法院起訴,繞過了煩瑣的仲裁程序,方便了勞動者主張自己的權益。但是,這樣的規定也留下了一個不該留的尾巴。即,勞動者手里沒有工資欠條怎么辦?是不是就不能向法院起訴了呢?
現實中,工資發放絕大多數是以單位造工資表,勞動者簽名領取,或者由單位直接將工資打入勞動者的銀行工資賬號上。如果單位欠發工資,單位不打欠條,而是不予發放。如果欠工資,勞動者到哪里去找工資欠條呢?找單位要欠條?單位沒有這個先例,何況知道是要和自己欠薪打官司,就更加不會給了。
勞動者要持欠條打官司,會給絕大多數勞動者設置一條很高的訴訟門檻,司法為民的新意也將大打折扣。
新的司法解釋留下的這個尾巴應該給割掉。勞動者因為工資問題的官司,法院應不設置任何訴訟前置條件而予以受理。因為,工資是勞動者付出勞動應得的報酬,也是他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費用。如果法律連工資問題都不能幫一把,或者設置多重條件,使勞動者打官司難,那這樣的法律也就太冷漠了。
工資問題不設訴訟障礙,對于法院來說,僅僅是增加了一次工資拖欠真實性審查。欠工資的真實性審查并不難,工資發放表、銀行工資卡、工人的證言等都是證據。而且,絕大多數拖欠方,不會否認欠工資。只要拖欠工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相關方面沒有異議,何必要勞動者拿欠條來呢?當然,工資官司無門檻,一些工資爭議案件也有可能涌進來。即便是這類案件,法院也應該秉公審理。
拿工資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力,工資拿不到,很容易激起勞動者的強烈憤慨,并做出一些異常舉動來。近年來,頻頻出現的跳樓討薪、裸體討薪、自焚討薪、暴力討薪等不良現象,與司法介入不力,勞動者討要無門有關。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法律應該有更加積極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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