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職場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職場知識學習網站!
10月底,米易縣埡口鎮農民饒朝富收到米易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送達的米勞仲案字[2006]2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用人單位米易縣振興建筑公司自本裁決書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給饒朝富工傷賠償款20947.20元,至此,歷時一年零3個月的農民臨時工饒朝富維權歷程塵埃落定(本報曾于今年7月5日7版對饒朝富被認定為工傷進行報道)。
饒朝富于2005年7月23日在米易縣振興建筑公司承建的本縣灣丘鄉楊家地小學建設工地上班時,在推運磚的過程中,因推車前翻,車和磚砸在其左腳,當即被送到米易縣白馬鎮中心醫院治療,診斷為:左足第二跖骨骨折。治療終結后,用人單位承包經營人只同意除醫療費外一次性支付饒朝富2000元,饒不同意,向米易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工傷。2006年4月14日攀枝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攀勞認字[2006]6006號文認定饒朝富為工傷,2006年7月18日饒朝富所受傷經攀枝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工傷致殘拾級。此后,饒朝富因工傷待遇支付與用人單位協商未果,發生爭議,于2006年9月12日向米易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醫療費、鑒定費、包車費合計22950元。
2006年9月25日,米易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此案,被訴人振興建筑公司對饒朝富受傷的事實及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等未表示異議,但認為饒朝富受傷系自己推車不小心造成的,認為應該對工作性質進行責任劃分,并按責任劃分支付工傷待遇。
2006年10月16日,米易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米勞仲案字[2006]23號仲裁裁決書,認定用人單位提出的工傷待遇按責任劃分的辯解無法律依據,裁決:(1)由用人單位支付饒朝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421.90元(標準為受傷職工本人6個月的工資,饒朝富提供的本人受傷前每天工資35元,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應按全市2005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計算即18073元÷12個月×60%×6個月=5421.90元);(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15060.80元(標準為1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即18073元÷12個月×10個月=15060.80元)。(3)醫療費464.50元(以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收據計算)。以上三項共計20947.20元,扣出用人單位之前已付給饒朝富2400元,用人單位米易縣振興建筑公司還應支付饒朝富18547.20元。仲裁費300元,由用人單位承擔。
當2006年10月底,饒朝富收到裁決書時,掩飾不住內心激動,他對人說“米易縣勞動部門在申報我工傷認定、申報勞動能力鑒定、裁決工傷待遇方面,都最大限度維護了勞動者權益。”對自己主張35元/日工資低于工傷賠付標準,仲裁委依法變更一事,更是贊不絕口地說:“農民工補償請求低了,仲裁委依法補足,執法部門執法真公正啊!”
截至發稿日,饒朝富和被訴人米易縣振興建筑公司收到裁決書的時期均已超過15日,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法院提起不服裁決的民事訴訟,米勞仲案字[2006]23號仲裁裁決書依法發生法律效力。
職場貼士:不要不敢自己下決心:聽聽別人的贊美和批評,但你自己要下決心。
下一篇:出差期間受傷是否屬工傷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東風雪鐵龍總經理易人 原總經理回法國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