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02年2月6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下發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22個問題作了比較詳細的解答。這些解答,對現在勞動爭議處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提出了不少新的看法,對爭議處理,特別是進入訴訟程序后的影響非常大。我們將陸續給予介紹。
問:國(境)外法人或其他組織擅自招用勞動者在本市就業,發生勞動權利義務爭議的,是否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答:此類爭議符合民訴法規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條件的,目前可作為一般民事案件受理,以國(境)外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當事人。
本條是關于國(境)外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我國境內擅自招用勞動者發生勞動權利義務爭議,如何從程序上處理的規定。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許多國(境)外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上海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對它們用工中發生的糾紛如何處理,過去 高院和勞動局的有關文件曾規定,未通過一定程序擅自就業發生爭議的,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這樣的規定導致我國當事人發生糾紛時投訴無門,不利于保護我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考慮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受理案件的實際情況,對這類爭議,凡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條件的,決定暫時作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不管我國勞動者實際勞動是否經過規定程序得到批準,他們之間的爭議屬于民事爭議是確定的,不能因為勞動者未辦理有關手續就剝奪其訴訟權利。根據我國法律完全可以對我國公民在境外企業駐國內辦事處就業引發的糾紛進行處理。
職場貼士:桌面上雜亂的文件、記事本,電腦上厚厚的塵土,亂丟的簽字筆,會讓一切看上去都毫無頭緒,負面的情緒稍一累積,就會勾起惰性的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