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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原為一家國企技術部門員工,因企業改制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2003年2月28日與B公司簽訂了期限從2003年3月1日到2004年2月29日的勞動合同,期中前兩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工資為2500元,試用期后工資為3000元。我3月3日起正式上班,在五一期間還按公司規定領取了過節費500元。5月9日公司書面通知我,因我未通過試用期考評,按公司的規章制度,對第一次不能通過考評的試用期員工,公司暫不錄用,延長試用兩個月后,考評通過的,才予以錄用。我雖不服,但為了保住工作又干了一個月,公司也按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了工資。6月30日公司書面通知我說我還不能勝任工作,未通過公司第二次考評,公司決定不予錄用,要求我當日完成工作交接手續。我對公司的做法表示憤怒,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單位說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員工勞動合同不用支付補償金,不同意付給我。請問我該怎么辦?
職場貼士:不要以同一份簡歷應聘不同的公司或不同的崗位,應針對不同的要求做相應改動,寫幾句量身定做的求職語句,表現出你對該工作的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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