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96年與工廠簽署了五年的勞動合同,98年從廠里辦停薪留職手續出來,其后的幾年中每年和廠里續簽停薪留職的合約,今年過年前廠里發出通知要我在2月15日前回廠上班或以后每月交500元管理費,我去廠里拿了通知書,沒有具體回復他。現在廠里又發出通知要我在3月底前辦理手續,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現在我是不會回廠上班了,工廠現在有一種說法是我沒遵守工廠規定按時回廠上班,違反了工廠的管理規定,按職工管理處罰條例沒有補償。
我認為我和工廠的勞動合同已滿,其后又沒有續簽合同,現在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按規定工廠應給我補償。
我想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工廠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我是否能拿到(或工廠是否應給我)國家規定的按工齡計算的一次性的補償金?謝謝大家給予指點。
答:你與單位之間原本有5年的勞動合同,竟然還停薪留職了?!看到這里,不得不感嘆勞動法的紛繁復雜與政策的多變,確實給普通人——包括企業和勞動者——很多不便之處,造成很多一知半解、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來,有時甚至即使一些非專業勞動法的律師也搞不清楚。
關于停薪留職,早在一九八三年《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中就說明了只適用于國營企業的固定職工。隨著時代的變遷,國營企業的說法、固定職工的說法都已經封入了歷史的長卷。一九九四年我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正式開始建立現行的勞動合同制。你本人也是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屬于勞動合同制員工。可以說到了21世紀,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所覆蓋的范圍,基本已經都是勞動合同制了。并且一九九七年《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復函》中也強調:“關于‘停薪留職’問題。根據《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和《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補充通知》(勞人計[1984]39號)精神,‘停薪留職’的職工是指當時國營企業富余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不適用上述文件規定。”可見,你與單位本不應當簽訂什么停薪留職合約的。
那你與單位的這個所謂停薪留職的合約就無效了嗎?當然不是。當事人雙方間的意思自治在法律上還是要受到保護的。雙方在合約上所訂立的條款還是合法有效,并且約束雙方的行為的。只不過停薪留職是算不上了。
此外,我們注意到你是1996年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是5年,那在2001年合同到期,可是他與單位簽訂的所謂停薪留職合約是一年一簽,在2001年合同到期那年還是簽訂了“停薪留職合約”。那當合約結束期限晚于勞動合同的結束期限時,這個“停薪留職合約”還是不是有效呢?勞動合同作為規范你與單位的合同是一份主合同,而所謂停薪留職合約是基于雙方勞動合同而建立的關系簽訂的,因此是一份輔合同。當輔合同中規范權利義務結束期限晚于主合同時,為了保障輔合同的履行,主合同的期限也要延長到輔合同上的期限為止。因此,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也被延長到“停薪留職合約”結束的期限了。
由于你沒說那份“停薪留職合約”何時終止,但是無論如何,該合約終止之時就是雙方勞動合同的終止之時。單位說你沒遵守工廠規定按時回廠上班,違反了工廠的管理規定,要按職工管理處罰條例是錯誤的。同時如果在雙方沒有續約,你與單位的勞動關系就此終結,單位應當幫其辦理退工手續,你所說工廠應該給予其補償也是沒有依據的。
職場貼士:安排事情先后順序的一個方法是把要做的事情列成單子。每天晚上,把第二天要做的前20項工作簡要地寫下來,并在這一天當中,反復看幾遍這個單子。完成單子上的各項任務的最好方法是給每項工作留出一個專門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