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領導去參加培訓,墜樓身亡,單位認為是自殺拒絕為他申報工亡,曾存尸3個月也沒能討到說法……”昨天,一年前身亡的胡士杰的妻子說,如果再沒有說法的話,她將向法院起訴勞動部門不作為。事發:替領導培訓意外墜樓
“一年了,我就想知道他(丈夫)到底咋死的,為啥好端端的人去替領導培個訓,就沒了?”昨天,胡的妻子向記者講述了當時的情景。
2004年1月13日中午,胡的家中來了很多人把她接到了遼寧建設大廈。此前胡士杰受所在單位中航世新燃氣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指派,替本公司的項目經理唐某進行資質認證培訓,地點就是遼寧建設大廈。她到了大廈,竟看到了摔扁了的丈夫。她嚇傻了,當時只會哭。公安機關在現場勘察后認定:排除他殺嫌疑。
單位:是自殺不是工亡
事后,該公司處理工傷事故的孫敏處長曾向她詢問,他們夫妻間是否有過爭吵,單位懷疑他是自殺。胡妻說,根本沒有什么爭吵,丈夫走前非常正常,說是替領導去培訓,憑啥說他是自殺?在胡的死亡原因上,雙方沒能達成一致。
胡妻提出對胡士杰高空墜落死亡事故認定為工亡的要求,也遭到了拒絕。昨天,孫敏處長向記者表示:“這事已經有定論,就是自殺。他家人要走訴訟程序的話,我們奉陪。對于其他的事,我不愿多說。”
妻子:停尸3個月討說法
胡妻曾將丈夫的尸體存放了3個月,她說這樣做是為了方便相關部門查證死因。后來支付不起存放金了,才將尸體火化。
2004年2月14日,胡妻向市勞動局提出對胡士杰高空墜落死亡事故認定的工亡申請。市勞動局在要求胡妻補充了相關材料后,未能作出工亡認定。后于同年5月將案件移送大東區勞動局,告知胡妻此案由被告負責進行認定。8個月過去了,大東區勞動局仍沒有對胡某的工傷進行認定。
勞動部門:是否工亡難下定論
昨天,負責此案的大東區勞動局工作人員張林成告訴記者,此案存在很多難點。其一,胡某生前所在的公司不配合,至今沒有提供工傷認定所需的材料。其二,胡某死亡的因果關系不明。我們接手此案時,現場已被破壞,難以了解當時的情況。是否認定工傷,我們難下定論。
胡妻說她在2003年就已經下崗了,女兒正在讀高中。現在的生活,只能靠其78歲老母親每月420元的工資和她每月223元的下崗補助金來維持。認定為工傷,一來為丈夫討說法,二來工亡的補助金等能夠讓女兒完成學業。如果仍沒有說法的話,她將向法院起訴勞動部門不作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七種工傷認定條件,其中第三款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但自殺不在工傷認定范圍之內。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職場貼士:作為一名員工,你要追求的不是“苦勞”,而是“功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