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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去年初,我應聘到一家民營電鍍廠工作,與企業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不但約定了每月的基本工資,而且規定每月工作滿22天另發放崗位津貼250元,并規定津貼每季度發放一次。去年,企業都按規定發放了津貼,但今年二季度后老板卻以企業效益不好為由,拒不按合同約定發放津貼。我打算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有關勞動法規似乎只規定爭議可以勞動仲裁,沒有提及津貼。請問我與企業間的津貼爭議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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