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關強制帶薪休假和是否取消黃金周等問題引發了爭論。據記者采訪了解到,帶薪休假和“黃金周”并不矛盾,但牽涉到《勞動法》的修改。
1995年實施的國家《勞動法》第四章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 他休假節日。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記者昨日撥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信訪部的電話咨詢有關方面問題時,得到的答復是所謂帶薪年休制度,是指勞動者每年享有一次連續的帶工資的休息時間,其法定條件是連續工作一年以上。這就是說,只要勞動者連續工作時間在一年以上,就有資格享受帶薪年休,不論用人單位實行什么樣的工資制度,即不管是月薪制、日薪制,也不論是計時工資制還是計件工資制,都應當給予勞動者享有帶薪年休的權利。既然叫帶薪年休,那就是休假期間用人單位要照發工資。”不過她說:“目前,一些機關公職人員或者大型國企在實行這一制度,但是由于帶薪休假還缺少相應的實施辦法,多數職工都沒有享受這一待遇。”
為什么有法可依還會缺乏執行力度呢?她表示:“由于當時《勞動法》制定主要針對國有工礦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休假方式由人事部規定。現在國企在改制,民企、外企進入,甚至行政事業單位也在改制,到底該怎么休假,也就說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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