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漂亮的朱小姐,在某外商獨資擔任銷售經(jīng)理。由于她非凡的銷售才能,使企業(yè)的銷售額大幅上升。對此,老板看在眼里,喜在心中,時常給朱小姐偷偷發(fā)“紅包”。朱小姐看到自己的付出得到了回報,也很高興,并且心中慢慢對老板產(chǎn)生了好感。不久就投進了老板的懷抱。
可是,好景不長,朱小姐和老板同居一段時間,便在感情上產(chǎn)生了裂痕。朱小姐暗自打定了主意:等勞動合同一到期,自己就走,徹底離開老板和這個企業(yè)。
勞動合同到期時,朱小姐提出要終止合同,可老板卻死活不同意,并強求她與企業(yè)續(xù)簽勞動合同。
老板見朱小姐不依,就拿出了一張朱小姐的裸體照片,威脅道:“如果你不續(xù)簽合同,我就把照片貼到你們家胡同口。看你怎么有臉見人。”
無奈,朱小姐只好續(xù)簽了勞動合同。幾天后,老板依然要求朱小姐與他同居。朱小姐實在忍無可忍,便不辭而別,離開了企業(yè)。老板惱羞成怒,來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朱小姐承擔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
朱小姐應否承擔違約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包括初次簽訂和續(xù)訂)勞動合同時,應平等協(xié)商,自愿公平,意思表示真實(即必須出于當事人真實的意愿),不得采用欺詐或強迫的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規(guī)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認定為脅迫行為。采取脅迫行為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
脅迫行為應具備如下要件:⑴一方當事人有脅迫的故意;⑵一方當事人有不法的脅迫的行為;⑶對方當事人因受脅迫而陷于恐懼;⑷對方當事人因恐懼而簽訂合同。
本案中,企業(yè)老板在朱小姐提出不與企業(yè)續(xù)訂勞動合同后,拿出裸體照片,并揚言以損害朱小姐的名譽相威脅,說明他有脅迫的故意和不法的脅迫行為。朱小姐在受到脅迫后,害怕自己的名譽受到損害,為了避免這種事情發(fā)生,她不得以續(xù)訂了勞動合同。說明她因受脅迫而陷于恐懼,因恐懼才續(xù)訂了合同。因此,續(xù)訂該勞動合同違背了朱小姐真實的意思表示,是老板采用脅迫手段的結果。這是一份無效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其中的違約責任條款當然也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因此,朱小姐不用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
職場貼士:辭職的理由:不要因為工作不開心而辭職,因為下一份工作你也會有不開心的,辭職的惟一理由應該是你找到了一份更好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