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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沈陽某民營企業工作的李曉楠,因為總是完不成企業下達的指標,和同事們三年來基本沒有休過一個完整的周末,企業也沒有付給一分錢加班費。
將于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屆時李曉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讓企業支付加班費,如果到期仍不支付要加倍賠償。
而根據國內權威人力資源2006年所作的調查,80%的企業經常加班,超過33%的企業根本沒有加班補償規定。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的2006人才藍皮書指出,中國七成知識分子處于亞健康,我國已經成為全球工作時間最長的國家之一。
專家認為,超時無薪加班一方面損害勞動者利益,容易造成社會矛盾;另一方面通過人力成本賺錢必將阻礙企業科技創新和進步,最終會讓企業發展走惡性循環的道路。
「今日法規」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專家解讀」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大學勞動法研究所研究員、著名勞動法律師梁智
勞動定額應按法定工作時間制訂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讓員工長期加班而又不與員工協商的行為都違法,另外目前還有很多企業采取讓員工變相加班不付報酬的做法,也都屬于違法行為。比如有的企業提高勞動定額,8小時之內員工根本做不完,或者8小時之內做完了只能給最低的基本工資,想要完成任務或者多賺錢就只能“自愿加班”等。
根據我國有關法規,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應當是以多數勞動者在正常工作的情況下,能在每天工作8小時以內、每周工作40小時的法定工作時間以內完成的。超出這一標準,則應認定為不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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