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艾于2003年1月進公司工作,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合同。合同期滿后,公司未與其續簽,小艾多次提出續簽合同之事,均被人事主管找各種理由拖延。2004年2月的一天,后勤部門主管突然口頭通知小艾立即離開公司,單純的她沒多爭辯就離開。此后,她收到公司寄給其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內容為:公司以其與同事工作配合情況不佳、缺乏必要的責任感等原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其于該日前交接工作及辦理離職手續。后來,她又收到公司寄來的一封通知,得知公司已于2月24日辦理了退工手續,讓其于3月31日之前到公司領取勞動手冊和退工單。
小艾于3月16日去公司時發現勞動手冊中工作單位一欄里寫著“辭退”字樣,頓生疑竇,遂去職介所查詢檔案,被告知檔案中有一份違紀證明。小艾自感工作認真,從無違紀事實,為何生出這一條“莫須有的罪名”,她覺得受到了侮辱。此外,檔案中的違紀材料嚴重影響到她尋找新的工作。忍無可忍的小艾終于拿起了法律這一武器,要公司還她個“清白”。
“辭退”就意味著有違紀的事實,檔案中有這么一份材料對本人十分不利。因此,此案的當務之急就是撤銷違紀辭退的決定并更改勞動手冊。
用人單位在預備庭時態度非常強硬,對于我們提出的諸項訴請均不予以同意。聲稱:小艾工作效率低、不懂禮儀,對供應商態度惡劣,與業務員產生矛盾,并丟失了相關單據,于是于2004年2月12日上午由后勤部門主管親手將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其移交工作的通知交給小艾。小艾一直未來移交工作,2月24日,公司以小艾曠工10日違紀為由辦理了退工手續并在其檔案中放入了違紀證明。
針對公司的答辯意見,我們認為:首先,公司對于解除小艾勞動合同所羅列出來的“諸多不是”均應負舉證責任。其次,單位寄出的2月15日的通知中讓小艾于3月10日前移交工作。因此,即使小艾沒有在2月24日之前移交,也并沒有違反時間限定,單位于2月24日為其辦理了退工手續是毫無道理的。再次,單位沒有在小艾面前公示過公司章程,在勞動合同中也沒有關于曠工或10日曠工屬違紀等規定。
庭審中,單位舉出的證據要么是公司內部文件,不具真實性;要么是與本案、與小艾沒有任何關聯的材料;此外,除了公司職員等利害關系人之外,也找不到其他任何證人作證。單位的觀點沒有證據的依托,就沒有法律依據可言。最終,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下,單位不僅同意撤銷對小艾的違紀辭退決定,撤除《辭退證明》,更改勞動手冊上的相關內容,還支付了小艾自2004年2月12日至仲裁生效之日的工資。
勞動手冊上的“辭退”字樣很不起眼,有些人或許認為與退工或解除勞動合同沒什么區別。殊不知,“辭退”意味著你有過錯,有違紀的事實。在檔案中留下這么一個污點,是非常不利于你今后再就業的。另一些人或許懾于單位的強勢,吃了虧只得自己“吃進”算了。這樣的想法其實是錯誤的。單位是杜撰不出事實的,即使其試圖這么做,但這種事后所為提供的“證據”也總是有漏洞的。法律是公正的!勞動者處于弱勢的地位,更應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當遇到類似情況時,應像艾小姐那樣,勇敢地站出來,為自己討回公道。
職場貼士:傾聽是一種克敵制勝的法寶,一個時時帶著耳朵的人遠比一個只長著嘴巴的人更加討喜。在聽的同時還要給予適當的回應,以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