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職工之間的技術成果權屬糾紛一直較受社會關注,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技術合同司法解釋,對此予以明確。這個司法解釋將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確單位與職工
技術成果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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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蔣志培說,對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司法解釋根據合同法體現的合同自由原則,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后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約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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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界定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是否屬于“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
善意獲取技術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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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付費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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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規定,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該技術秘密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時的范圍內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并承擔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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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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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為6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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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成果是技術合同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技術合同司法解釋,對“技術成果”的概念以列舉方式確定為6種。司法解釋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
技術合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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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級以上法院管轄
司法解釋規定,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司法解釋規定,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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