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民事合同來說, “意思自治”是最重要的特點,什么是 “意思自治”呢?意思自治指的是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背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善良的風俗,當事人雙方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擬定合同的條款,法律不對此加以干涉。
勞動合同則與此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是不能由勞動合同雙方主體任意擬定的,某些條款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格規制,甚至對條款的內容都作了具體的規定。雖然法律也允許當事人自行擬定一些條款,但是由于勞動法律法規已對勞動關系的方方面面都作了細致的規定,因此當事人能夠自由發揮的空間就很小了。在這僅有的一點空間里,又由于用人單位處于強勢地位,勞動者外于弱勢地位,雙方的談判能力相差懸殊,真正意義上的由平等協商而達成的條款就更少了。
根據我國的法律,一份完整的勞動合同至少應該包括以下七個方面內容。
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在我國,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兩種。在白領當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非常普遍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明確勞動合同的開始期限和終止期限。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明確勞動合同的開始期限及終止條件。
工作內容。應寫明具體從事哪一方面的工作或工作崗位。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及支付日期,并應明確該勞動報酬是稅前還是稅后的。
勞動紀律。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如有特別約定,應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而且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不能與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解除條件相同,即使作出了約定,發生的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上述條款是一份勞動合同應該具備的,如果由于某種原因缺少了其中的某些條款,但只要不影響主要權利義務的履行,也就是勞動報酬的給付和勞動的提供,勞動合同仍然是成立的。
當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還可以把其他內容寫進勞動合同,根據我國的法律,可以約定的條款有:試用期條款、服務期條款和保密條款。關于這些條款,我們將在其他的問題中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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