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下崗失業很久的廖女士終于在某化工廠找到了一份倉庫保管員的工作。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領導說:“按照崗位職責規定,倉庫需要24小時有人值守,這個崗位安排兩人,每班一個人,工作12小時,周六、周日不休息,每月另付加班費100元。”廖女士心想:“如今找個工作不容易,我已經40多歲了,既沒有技術又沒有體力,能有個工作就不錯了。”廖女士雖然對延長工作時間和周六、周日不休息很不情愿,但為了保住這份工作,還是答應了廠里的要求,與化工廠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
廖女士開始還能克服困難,堅持工作,但時間長了就有些吃不消了。廖女士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家務事很多。由于每天要工作12小時,她根本照顧不了家里。這期間廖女士本人雖然沒有得什么大病,但免不了頭疼腦熱、腰酸腿疼的毛病?只要不是病得起不來床,就要堅持上班。當她看到廠里其他職工每天上班8小時,每周還能休息兩天,生活井然有序?心里覺得非常不平衡,再說長期這樣下去自己和家里人都受不了呀。2003年6月,廖女士找到企業領導說明了自己的情況,希望能夠按照正常時間上班。企業領導說?“在招用你的時候已經把條件說清楚了,你也同意并簽訂了勞動合同,你的崗位就是這樣的工作時間,不能改變。”
廖女士還想繼續這份工作,但因為家務事和身體狀況又實在堅持不下去了。企業這樣做對嗎?廖女士該怎么辦?
這是一起因用人單位非法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案件。企業以“簽訂了勞動合同”為由,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是違法的。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企業與廖女士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二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由于該企業與廖女士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法》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定,因此是無效的勞動合同。企業以廖女士簽訂了勞動合同為由,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是錯誤的。
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勞動工作時間和休息制度。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廖女士每天延長的工作時間是4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長達150小時以上,大大超過了《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企業付給廖女士的加班費也遠遠少于國家法律的規定。企業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廖女士的合法權益。
廖女士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到勞動監察機構舉報企業的違法行為。勞動仲裁機構和勞動監察機構會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糾正企業的違法行為,并按照法律規定補發廖女士的加班費。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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