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寧某,某市機械廠職工。
被訴人:某市機械廠。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市機械廠廠長。
案情:
1997年4月,申訴人對被訴人給予的除名決定不服,向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撤銷其除名決定,恢復工作。
調查核實情況:
1997年1月,寧某以年齡大、身體不適為由,寫報告請求被訴人調換工作崗位(寧某當時任廠供銷科科長),被訴人同意申訴人請求,安排其負責科室人員的考勤工作。一個多月之后,申訴人又向被訴人書面請求“停薪留職”或請事假3年,被訴人未予批準,因被訴人此時已知道申訴人被某市三機械廠聘任為經營副廠長,并帶走了被訴人一份產品的設計圖紙,給被訴人帶來了一定的經濟損失。被訴人遂于1997年3月22日再次書面通知申訴人寧某馬上回廠上班,寧某一直未回,直至1997年4月22日除名。
分析意見:
申訴人請事假3年沒有正當理由,廠方有權不批。申訴人要求“停薪留職”,根據勞動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局《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補充通知》(勞人計[1984]39號)的規定,對合同制職工不能適用“停薪留職”的辦法,企業有權不批。寧某身為機械廠職工,在未經被訴人批準同意停薪留職和請事假3年的情況下,竟不辭而別,連續曠工15天以上,致使廠方經濟受到一定損失,因此,被訴人對其應作除名處理。
仲裁結果:仲裁委員會經調解不成,裁決如下:
1.維持某市機械廠對寧某作除名處理決定;
2.仲裁費400元,由申訴方承擔。
經驗教訓:
勞動者不嚴格遵守企業規章制度,曠工15天以上是錯誤的,因而招來除名,應吸取教訓。
職場貼士:對于難解決的電話、任務或電子郵件要盡快處理。拖沓會增加它們的難度。把它們搞定會極大提高輕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