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頒發了《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爭議處理辦法》,并從今年起正式開始實施。根據規定區縣今年也都將建立區縣仲裁委員會。
由于傳統的解決人事爭議的手段存在著明顯的弊端,導致受理案件的程序不規范,缺乏明顯的時效性和權威性,建立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公正、規范、快捷的服務,從而化解社會矛盾。根據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全市事業單位職工都要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逐步實現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實行聘用合同管理后,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必然會出現人事爭議。建立我市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可以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拓寬人事爭議的救濟渠道,彌補人事政策法規中的空白。
我們接觸到比較多的是勞動仲裁,對人事仲裁比較陌生。那么,人事仲裁與勞動仲裁到底有何區別呢?
受案范圍不同
《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爭議處理辦法》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立聘用合同關系的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因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及其處理。包括 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對公開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辭聘、未聘人員安置等問題發生的人事爭議;國家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發生的人事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發生的爭議;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人事爭議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規的規定執行,避免隨意性。市級事業單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發生的聘用合同爭議,由市仲裁委管轄。區(縣)級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發生的聘用合同爭議,由所在區(縣)仲裁委管轄。市仲裁委管轄的簡單聘用合同爭議,可以委托事業單位所在的區(縣)仲裁委處理。由區(縣)仲裁委管轄的重大、復雜的聘用合同爭議,可以移送市仲裁委處理。
而勞動爭議適用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適用本該《辦法》。受理的勞動爭議內容包括 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勞動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勞動爭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爭議的時效不同
職場貼士:基本上,你越喜歡這工作,干活時就越開心。不過一些小辦法也可以提升你工作快樂程度。其中有一些非常小,但是改善境況這行為本身都能讓你更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