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87年蘇某到某車輛修理廠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后來因公司不景氣,公司于1993年8月讓蘇某下崗,并于當月以書面形式告知蘇某 ?后蘇某一直未回修理廠上班。2002年8月蘇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不予受理,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補發工資,并上齊“三險”。
審理結果:判決駁回起訴。
法理解釋:本案中,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受《勞動法》保護。但是到法院打勞動爭議官司應當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進行。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自己權利和利益的時間限制。勞動爭議是不能直接告到法院的。即所謂的“仲裁前置程序”。根據《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后,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者工資關系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按照勞動部的有關解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本案中,蘇某在1993年就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而直到2002年才提起仲裁。故法院不能支持他的請求。
另外,《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無論是申請仲裁還是提起訴訟,都要遵守法律規定的期限,否則真是有理無處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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