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2002年2月18日,沈某某與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至2004年2月17日止的勞動合同。該合同約定,沈某某擔任項目經(jīng)理工作,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1500元;試用期后,月工資為2000元。
?。玻埃埃材辏翟拢玻叭?,該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沈某某不服從工作安排、向公司提供假證為由,與沈某某解除了勞動合同。公司未支付沈某某2002年5月1日至5月20日的工資報酬,亦未支付沈某某此間加班報酬。
根據(jù)公司管理規(guī)定,工程人員平時月話費不超過150元,凡超標者自負超標費用。沈某某未向公司提交2002年4月及5月話費憑證,公司亦未支付沈某某2002年4月及5月話費。
?。玻埃埃材辏翟拢玻比?,沈某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委員會駁回了沈某某的申訴請求。沈某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沈某某到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務工,屬非法務工,故對于沈某某要求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及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
一、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沈某某2002年5月1日至5月20日勞動報酬人民幣1000元。
二、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沈某某2002年3月10日至4月19日的加班補償人民幣972元。
一審法院判決后,沈某某不服,向市某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
一、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一、二項。
二、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三項。
〔律師點評〕
雙方間勞動關系的性質
職場貼士:與同事相處,大氣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