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申訴人:李××等18人,本市某超市員工。
被訴人:某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
【案由】
經濟補償金爭議
2004年3月15日,超市根據公司的決定同李××等18名員工終止勞動關系。2004年4月2日,18名員工集體向冷水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申請依法裁決超市應承擔以下幾項責任:
1、支付2個月經濟補償金;2、補發休息日勞動工資;3、計發延時加點工資;4、計發2004年3月份工資;5、全額退還押金;6、支付賠償金;7、補辦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
【審理查明】
李××等18人系本市供銷社系統下崗職工,于2002年9月應聘到某貿易有限公司冷水江超市(以下簡稱超市)當營業員。經過一星期培訓,超市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從2002年9月18日至2003年10月18日。同時,超市收取每人500元押金。合同規定,員工每天工作7小時,每月休息2天,月工資320元保底加完成營業額任務以上部分比例提成。超市定期從總公司調配商品,商品都在晚上9時以后送到超市。為了不影響第二天營業,員工必須當晚裝卸搬運并盤點清庫。
2003年春節,買年貨的顧客特別多,超市負責人安排員工加班,并承諾發加班工資。2004年2月下旬,超市盤庫結算,發現丟失50桶植物油和其它一些食品,帳面營業額嚴重虧損。通過內查,分析推測可能是員工內外勾結所為,由于沒有掌握確鑿證據,無法責任到人。超市為了彌補損失,決定對每位員工扣10元錢。
公司覺得超市聘用的員工素質不高,超市管理經營不善是導致超市虧損的主要原因。因此,決定終止與員工的勞動關系,對超市重新裝修,向社會公開招聘員工。2004年3月15日,超市根據公司的決定,同18名員工終止勞動關系。
2004年4月2日,18名員工集體向冷水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申訴意見】
申訴人認為:合同期滿后,超市既未終止合同,又未續簽合同,雙方續存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超市做出的所謂終止事實勞動關系決定,實際是一種解除勞動關系行為。我們在超市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多時間,超市應按原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支付2個月經濟補償金。由于超市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現在對我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損害,根據原勞部發[1995]223號《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應依法給予賠償。
被訴人認為: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仍在我超市工作期間,超市未表示異議,雙方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不等同于雙方按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期限簽訂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當原勞動合同期滿時,原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已履行完畢,原勞動合同已終結,我方提出終止,不是終止勞動合同,而是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是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超市終止事實勞動關系是正常的調整員工結構,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并沒有給員工造成損害,員工提出支付賠償金,于法無據,因此,就不應該賠償。
【仲裁委意見】
仲裁委受理后,先后三次召集雙方當事人調解,雙方爭議焦點為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經審理查明,申訴人與被訴人已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訂,雙方終止事實勞動關系。依據勞社廳函[2001]249號《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該復函規定,經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規定中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調解結果】
職場貼士:不可以施恩的態度彌補上司的不足。秘書既要為領導排憂解難,又不可讓其失面子。有些秘書彌補了領導的一些缺失,則洋洋自得,優越感溢于言表,這是很不明智的。應時刻保持一顆謙虛的平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