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商業活動中,互聯網和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數字化通訊手段已經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人們使用"電子商務"一詞來概括和形容商業活動在新的通訊環境下的發展和變革。
從法律的角度看,電子商務的本質特點在于使用計算機程序化的通訊。這是電子商務與以紙質文件為基礎的傳統商業活動的本質區別。法律對市場交易的調整和規范不僅覆蓋了交易的內容,而且覆蓋了交易的形式。這是因為,交易的形式關系到交易的安全,關系到對交易各方商業利益的合理預期的保障。電子商務改變了市場交易的形式,而新的交易形式勢必與原有法律規范發生沖突,并需要新的法律規范與之協調和配合。電子合同的"超文本性"就構成了對現有合同法規則的挑戰。
當合同被記載在紙質媒體上,合同是以文本的形式存在的。不論是從合同"字面上"理解還是從"字里行間"去發掘,合同文本都是合同內容完整的、權威的和終局的記錄。然而,當合同是以電子形式出現的時候,合同具有了與記載在紙質媒體上的合同文本極為不同的"超文本性"合同的很多內容并沒有被完整地記錄在合同的電子文本中,而是在電子文本中被提及。這些被提及但沒有直接出現的內容,是否屬于合同的條款或條件,是否具有與合同文本中的其他內容同等的效力,對于采用EDI、電子郵件、數字證書和其他形式的電子商務具有重大影響。
在電子通訊中,大量的數據電文(datamessages)被迅速交換,而每份數據電文一般只包含簡短的信息,對其他數據電文的提及和引證是很普遍的。電子商務的經營者已經習慣于使用電子文本以外的數據庫、文件列表、索引、代碼或其他引證。如果法律不承認電子合同的超文本性,電子商務的經營者就不得不將分散在不同數據電文中的信息復制在同一個電子文本上。但是,這樣做不僅降低交易效率,增加交易成本,而且在某些情況下根本行不通。例如,在使用公共密匙證書的電子簽名認證系統中,每份證明商業交易的證書一般都是特定格式的簡短記錄,如果沒有證書提及的其他外在條款,證書的適用范圍、目的和效力就會變得模糊和不確定。
電子合同的超文本性是發展以計算機為基礎的新型商業基礎結構的關鍵。如果法律不承認電子合同的這種特性,就會給電子合同的有效性投下陰影,使大量電子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因此,法律應當正視電子合同與紙面合同的區別,消除阻礙新型商業機制運行的障礙,給予電子合同的超文本性充分的認可和相應的支持。因此,1996年頒布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在1998年的修訂中增加了一條,特別規定:"信息并不僅僅因為沒有被包括在數據電文之中,而只是被數據電文所提及,就被剝奪了在數據電文中本來具有的法律后果、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當然,法律承認電子合同的超文本性,并不是說電子合同就可以拋開或者背離合同文本,更不是要全盤否定保障合同完整性和交易安全性的現行機制。因此,法律承認電子合同超文本性的前提條件是,數據電文提及的條款能夠被插入該數據電文的相應位置,并且應當真正為合同當事人所知曉和接受。電子合同如果達到了上述標準,其超文本就能夠實現與紙質合同的文本同等的功能,被數據電文提及的條款就能夠方便、及時地為合同當事人所了解、查閱和修訂。
在判斷被數據電文提及的條款是否構成合同的有效內容時,訪問這些條款的難易程度、訪問所需費用、保持其信息完整性的程度(包括驗證內容及發出者的真偽,更正通訊中的錯誤等)以及有無日后修訂這些條款的措施(包括發布信息更新的通知等),都可以成為酌情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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