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小李應聘到一個新成立的公司工作,但公司總是以忙為理由,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直到2000年8月,公司才開始簽訂勞動合同。由于合同中有很多打印錯誤,小李的工作職責很不明確,加之合同上寫的小李加入公司的時間與事實不符,于是小李向公司提出修改意見,當時沒有簽合同。公司答應考慮一下,結果半個月后以工作不滿意為由,口頭將小李辭退,并說是小李拒簽合同,所以扣發當月獎金,只發當月工資,沒有經濟補償金。
小李認為我早就將檔案轉入公司在人才的集體帳戶中,每月領工資,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公司以忙為理由不和大家簽合同,是公司違反勞動法。小李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協商合同的條款,并沒有拒絕與公司簽合同,公司單方面解除這種勞動關系應給予補償金。為此,小李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
公司在答辯狀中卻認為:1.經濟補償和賠償前提是解除勞動合同,沒合同,就談不上解除。2.公司新成立,生存都受影響,怎么還談得上職工的利益和要求,公司并非故意拖延訂立合同,是發展中的客觀原因,8月份就已開始與職工簽定合同。3.申訴人以打印錯誤和有的條款不適合為由拒絕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責任方、過錯方在申訴人,而不是公司,現在公司全部職工都已與公司簽定了合同。
案件的焦點:公司的理由成立嗎?小李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點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而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的問題,目前的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在依據有關規定作出答復。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這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就必須訂立勞動合同,以此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您來信反映的情況看,您于1999年8月就到該公司工作了,該公司總是以公司新成立、工作忙為理由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顯然是公司的錯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于合同訂立的問題,《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您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現其中有很多打印錯誤,工作職責不明確,并且合同上寫明的加入公司的時間與事實不符,從而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見,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公司以此作為您拒簽的證明,與事實不符。
職場貼士:以同理心的方式去考慮問題:不要總是想我要什么,我看到什么;反過來站在老板的立場去想他要什么,他看到的是什么。你會避免很多沖突,變得善于思考和把握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