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案例回放:王某與世紀公司于1998年建立勞動關系,世紀公司聘用王某為該公司人力資源部主管,月工資8000元。2002年1月起因公司經營不善,每月僅發放王某工資1500元。2002年4月初王某以世紀公司長期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辭職,并要求世紀公司在為其辦理離職手續時全額補發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為此產生爭議,世紀公司在法院當庭辯稱因王某屬于自行辭職,故其無權向公司追索經濟補償金。
案例評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并可支付賠償金。法院據此判決世紀公司按原工資標準向王某補付工資,同時按王某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法官提示:我們都知道,如果用人單位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負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義務。那么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還負有上述給付義務呢?依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規定不能一概適用,因為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職場貼士:盡管你剛剛開始這么做事,你也會對自己這么快就做完了事情感到意外。記住,種樹的最佳時間是20年前,僅次于它的最好時間就是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