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8個省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廳長以人大代表身份提出修改《勞動法》,其中一條是希望改變目前《勞動法》確立的“先裁后審”的勞動爭議解決機制。
“先裁后審”是說發生了勞動爭議,必須先申請行政性質的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去打官司。這是傳統的、行政化的“人事糾紛”解決機制,是向市場化“勞動糾紛”解決機制轉變的一種過渡模式。在勞資糾紛中,勞動者是天然的弱勢方,這種事實上的弱勢地位必須通過司法保障上有意識的傾斜去平衡。但“先裁后審”模式恰恰相反。
第一,“先裁后審”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時效縮短。在“先裁后審”的模式中,仲裁的價值是把二審終結變成了事實上的三審終結。另一方面,申請仲裁的期間只有6個月,仲裁裁決必須在最長不超過3個月內作出。而提起訴訟的期間只有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天。這就是說“先裁后審”模式導致的另一個結果就是事實上勞動者尋求司法救濟的訴訟期間最長只有9個月零15天。這遠遠短于《民法通則》普通訴訟時效2年的規定。而勞動糾紛動輒涉及的都是勞動者生老病死、安身立命的重大權益,“先裁后審”容易造成對勞動者雙重的不公平。
第二,勞動者的訴權被部分剝奪?!跋炔煤髮彙备蟮囊粋€風險是,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由于“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當事人如果對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盡管《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但事實上由于設置了仲裁程序的障礙,一旦出現上述情形,勞動者的訴權就會被部分剝奪。
第三,勞動者的競合選擇權被取消?!秳趧訝幾h處理條例》對“勞動爭議”的界定過寬,幾乎使一切勞資糾紛都必須先裁后訟。這導致了對訴權的另一重限制。公民尋求司法救濟時,在訴訟技術上總是有一定的選擇權,即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訴訟理由去打官司。很多勞動糾紛既可以是合同糾紛,也可以被看做侵權糾紛。比如發生強迫勞動、體罰、毆打、拘禁、侮辱勞動者或者工傷事故等涉及人身的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就可以繞開“先裁后審”模式,直接以“侵權”為事由提起訴訟。但因為《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對“勞動爭議”的性質未作解釋,使“先裁后審”成為一種高度壟斷性的模式,這一競合的選擇權事實上也被取消,沒有得到司法實踐的支持。
修改《勞動法》實行“裁審分離”是明智的做法,應該讓勞資雙方自愿選擇簡易、短暫但有終局司法效力的仲裁,或者選擇相對漫長但機會充足的訴訟。因為對弱勢者的最好保護,是盡量給他們選擇權,而不是盡量替他們選擇。
職場貼士:如果不需要知道,就別去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