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職場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職場知識學習網站!
高先生從7月起應聘在某企業從事銷售員工作,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人事部門解釋說,在試用期間,你的工資是每月2000元,包括社會保險300元、出差補貼150元、高溫清涼飲料費50元。獎金按銷售提成另行結算。高先生來電詢問,在勞動合同中可以這樣約定嗎?南南告訴高先生,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中包括員工的社會保險及福利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
《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事項。”這是不是說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中包括社會保險及福利呢?
不是。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6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在這6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不屬于工資范圍。因此,用人單位不可以將福利約定在工資中,即使作出了這一約定也是無效的。企業為員工發放清涼飲料費這屬于福利,不能列入工資項目中。
對于社會保險費來說,用人單位應當以員工的工資基數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論該事項是否約定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不得將應為員工繳納及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一部分以現金形式發給員工。但小時工除外。《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于實行小時用工形式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規定:“小時工的工資包括小時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這里,南南特別提醒:用人單位給員工發放高溫清涼飲料費、服裝費等福利是一件好事,但不應計算在職工的工資性收入中。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這一類收入應提出異議,可以要求在合同中另行約定,或者不列入勞動合同的內容。
職場貼士:如果不需要知道,就別去知道。
下一篇:關于對公務員法規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的通知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代表委員提出制定《反就業歧視法》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