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林因摔下樓梯受傷而摘除了右腎。幾年后,恢復了健康的小林參加了某銀行的招聘。在填寫招聘體檢表時,小林在“腹腔臟器”欄寫了“正?!?,“審查意見”欄為“健康”。其后,小林被正式錄取。一個月以后,銀行得到反映后派員帶小林到醫院做B超檢查。結果證實:小林“右腎摘除,左腎正?!保煲孕×帧按嬖趪乐厣眢w缺陷,不符合有關要求”為由,解除小林勞動合同。
小林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認為,小林未向銀行如實告知健康情況,銀行了解真實情況后,根據內部規章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妥。小林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撤消銀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此案例由邱婕提供)
爭議焦點:單位可以因為員工隱瞞病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嗎?
[分析]:
支持者認為,如果員工在填寫體檢表時,故意隱瞞重要病情,使單位做出了錯誤的判斷,這是一種欺詐行為。在此情形下簽訂的合同不是單位真實意見的表示。單位查明實情后,完全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不符合錄用條件員工的勞動合同。
反對者認為,單位應著重考察勞動者的工作能力。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其前提條件是錄用條件必須合法。有些被隱瞞的病情并不影響正常工作,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是一種就業歧視行為。
忠告:銀行之所以在此案中敗訴,首先是訴訟思路錯了。如果當初不以員工所隱瞞的病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而是以員工缺乏誠信,因而不適合在誠信要求極高的金融機構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也許會是另外一種結局。
職場貼士:如果不需要知道,就別去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