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娟是一家國有企業的職工,主要負責單位電梯的日常運行,每月的工資是600元,生活和工作都比較穩定,可是在1999年秋天,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李小娟因患闌尾炎被送進了醫院。單位收到李小娟的病假條后,批準了她的請假,并向她按時發放基本工資,同時,李小娟還可以享受單位的各種福利待遇,然而沒多久,單位卻有了新的發現。
有人向公司舉報,說李小娟的診斷書是假的,她也沒有在家休病假,而是在幫一個朋友做小生意。我們公司經過調查知道了真相后,要求她馬上回單位上班,可是李小娟就是不理,這樣我們就從2000年的4月份停發了李小娟的工資和各種福利待遇。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李小娟回到了單位繼續上班,單位也沒有繼續追究。
可是半年后,單位領導改變了主意。單位領導在開會時認為李小娟欺騙單位并且不服從管理,所以在2001年6月份正式決定,開除李小娟。那么針對李小娟的表現,單位是否可以開除她呢?
律師提示:
李小娟在患病后不僅不上班,而且還開出假的診斷書、病假條欺騙單位,在這種情況下,單位多次對她提出警告、批評教育,但是她仍然不回單位上班,在外面干私活兒,單位對她這種情況可以視為曠工,那么經過長時間的曠工,單位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8條的規定,可以對她做出除名的處分,但是在做出這樣的處分的時候,單位卻忽略了一個程序上的問題,一個時間的問題。
相關法規:
國家《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20條規定: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5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3個。
當事人李小娟:我請教律師后,知道雖然我當時確實是違反相關的規定,單位可以開除我,但是單位開除我時已過了時效期,我便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了申訴,經過裁決,單位撤回了對我的開除處分,雖然這次我沒有被開除,但對我也是個教訓,保證以后安心工作,不要再犯錯誤。
職場貼士:如果一直躲避老總的壞情緒,那么你永遠只能在“逃之”的壓抑中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