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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小王與公司簽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前三個月為試用期。可沒想到,半個月后,公司突然決定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小王感到莫名其妙,前去人事部詢問原因,公司人事經理給他的答復是,因為他處在試用期內,公司可以不講任何理由地隨時與他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公司不需要向他說明理由。公司的這種做法合理嗎?
職場貼士:壓力過大:壓力過大時應尋求主管協助,不要試圖一人承擔所有壓力,同時在壓力到來時,也要主動尋求心理援助,如采用與朋友傾訴交流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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