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稱,試用期的規定與入職協議的約定不能沖突,有協議的要先履行協議
近日,讀者小梁給本報打來咨詢電話。
小梁稱,自己在大學畢業前與一家公司簽訂了“應屆畢業生入職公司協議書”,約定她在公司的服務期為3年,不滿3年辭職的話要交納違約金。7月份,小梁從學校畢業后正式上班。但公司并沒有和小梁簽定正式的勞動合同,也沒有約定試用期。
工作兩個月后,小梁想出國留學繼續深造,便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表示同意,但提出按協議書規定需交納違約金1.8萬元,而且因小梁不交納違約金,公司扣押了小梁的檔案和戶口資料。
小梁了解到,公司的《員工手冊》中規定“新員工自報到的第一天起的三個月為試用期”,她認為自己只工作了兩個月,屬于在試用期內辭職,不應該交納違約金。
勞動關系解除職工應按約定賠償
為此,記者采訪了門頭溝法律咨詢熱線的楊律師。楊律師認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大中專畢業生,按有關規定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其他協議的,未到期的仍應繼續履行,并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又不履行協議的,用人單位可在其提出書面申請30日后解除勞動關系。勞動關系解除后,如原服務合同、協議約定或用人單位依法規定了賠償辦法的,職工應按照服務合同、協議約定和用人單位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勞動關系存在協議優于試用期的規定
楊律師還認為,在這起糾紛中,小梁雖然和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勞動關系在她報到時就已經存在了。盡管法律規定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離開,但試用期的規定與入職協議的約定不能沖突,有協議的要先履行協議,不能簡單地用試用期的規定來免責。公司扣押小梁的檔案和戶口資料的做法有誤,但這并不能免除小梁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假如她想通過訴訟取回檔案和戶口資料,公司也會就違約金一事提起反訴,結果她還是得交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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