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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普通的技術工人。1996年1月進入一家金屬粉末廠工作。進入企業前,我與廠方簽訂了為期4年的勞動用工合同,合同同時約定了相應的商業保密條款,要求我在離職后5年內不得到同省范圍內其它企業參與生產和經營同類產品,在職期間企業每月支付100元保密費。2000年1月勞動合同到期后,我去國外打工近4年,不久前回國,進入本市另一家金屬粉末企業工作。幾天前,一個在原企業打工的工友對我說,原企業曾與一名離職工人因保密條款打官司,并說我離開原企業時間也不到五年,可能會遇著麻煩。我們是靠工資吃飯的,5年的條款對我們工人來說不僅太長也太不公平,面對可能出現的糾紛,我該怎么辦呢?
職場貼士:送給自己的幾句話:(1)別和小人過不去,因為他本來就過不去;(2)別和社會過不去,因為你會過不去;(3)別和自己過不去,因為一切都會過去;(4)別和親人過不去,因為他們會不讓你過去;(5)別和往事過不去,因為它已經過去;(6)別和現實過不去,因為你還要過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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