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前雇員泄露商業秘密提起訴訟,前雇員則反訴該企業侵犯其就業選擇權。由于該企業不滿此前的勞動仲裁結果,南山區法院將開庭審理這起離奇的互相索賠案。
帝馬公司:周宏違反保密合同
前雇員名叫周宏,1998年5月受聘于深圳某德資企業帝馬公司,任工程部機床工程師,全面負責機床機械部分的設計工作。
2000年5月,周宏應公司要求,與公司簽訂了一份保密合同(又稱競業禁止合同),但保密合同沒有約定對周宏給予補償。
2001年2月,周宏提出辭職獲準。解除勞動合同之前,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周宏在離開帝馬公司后的兩年內,不得去與帝馬公司生產經營范圍相關或者相似的同行企業工作,也不得利用其在帝馬公司工作期間所獲得的相關技術、商務資料為其他企業服務。該協議書同樣沒明確補償事宜。
2001年3月29日,在第二屆深圳國際機械工業展覽會上,帝馬公司發現周宏出現在深圳某數控機床公司的宣傳席上,以該公司工程師的身份宣傳數控機床產品,這些產品無論從外觀,還是從技術參數,都與帝馬公司產品相同或相似。帝馬公司認為周宏違反了保密合同,侵犯了其商業秘密,遂向深圳市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周宏賠償5萬元違約金。
周宏:保密合同不公且無效
面對老東家的索賠,周宏認為保密合同不公平,限制了他的就業權。他說,依據相關法律,企業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應向員工支付補償金,若未予支付,則協議自行終止。雖然保密合同對他進行了競業禁止,但由于帝馬公司并未支付其補償金,因此合同無效。
如果帝馬公司一定要求他兩年內不得從事原工作,那么就該支付他兩年的工資。而且他離開帝馬公司時已經完成了交接工作,沒有證據證明他帶走了公司的資料。他受聘于深圳另一家公司后,也只是在機械展覽會上作了幾天宣傳,后因帝馬公司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已經被辭退了,至今沒有工作。周宏同時反訴帝馬公司侵犯了他的就業選擇權,給他造成了經濟損失,先期索賠1元人民幣。
2001年9月26日,市勞動仲裁委經審理作出裁定,駁回了帝馬公司的申訴請求,支持了周宏的反訴請求。帝馬公司不服裁定,繼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分析]
不作補償的保密合同無效
哪些競業禁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呢?
廣東國欣律師所劉軍律師表示,首先,用人單位是為了保護本單位的商業秘密,而不是出于限制競爭、保持壟斷、限制員工自由擇業的目的,否則該合同是無效的。
其次,競業禁止合同應嚴格限于因工作關系而知悉本單位重要商業秘密的人員,而且應在合同中寫明商業秘密的具體范圍,且不得將該行業的一般知識、技能或員工因工作而累積的專業技能都歸入商業秘密的范圍,第三,限制從事的競爭性行業或單位必須明確在合同中列出,并且確定合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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