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吳某系某公司下屬企業職工,該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吳某在該企業的工齡已經23年了。1993年8月,吳某所在的企業被工商行政部門注銷,于是企業的上級單位某公司依法承擔了該企業的債權、債務,并于同年10月起負責該企業所在職工的安置工作。但吳某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某公司報到,此后,吳某一直未與公司聯系,公司對吳某也未作任何處理。1995年,某公司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一號令的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時,卻未通知吳某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1999年10月,吳某到公司要求為其安置工作崗位、繳納1993年10月至1999年10月的養老、失業、醫療等三項社會保險,公司認為與吳某沒有勞動關系,拒絕了吳某的要求。吳某于同年10月20日訴至仲裁委,要求公司: 1、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為其補繳1993年10月至1999年10月的養老、失業、醫療等三項社會保險。3.補發其1993年10月至1999年10月的下崗生活費。
仲裁結果:
本案調解無效,裁決公司與吳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補繳1993年10月至1999年10月的養老、失業、醫療等三項社會保險;支付仲裁期限內的生活費,即1999年9月、10月的生活費,其標準是北京市的最低生活費。
評析:
這是一起職工與企業“兩不找”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該案中的雙方當事人都負有一定的責任。對公司來說,1993年10月,吳某所在企業被注銷,由于公司作為吳某原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依法承擔了吳某與原企業的勞動關系,應視為雙方勞動關系的轉移,即吳某與原企業的勞動關系轉移為吳某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公司在接收了吳某后,雖通知吳某在規定的時間到公司報到,但對吳某未按時報到,且無故不上班的行為,沒有依據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本企業的規章制度對其進行處理,公司一直不處理,既放任了吳某的錯誤行為,也給自己將來敗訴制造了隱患。公司在1995年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未通知吳某簽訂勞動合同,使雙方當事人的勞動關系繼續存在。因此,公司在雙方勞動關系續存期間,吳某提出了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要求,由于吳某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應根據《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中第四條:“勞動者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用人單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與吳某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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